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三条有效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包括:(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三)红十字会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五)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和部门的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红十字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与其他财产分别管理、独立核算,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分捐赠财产。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