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人道救助机制,畅通救助渠道,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道救助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