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表彰奖励等工作;参与和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救助激励、缅怀纪念等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志愿者招募、血样采集与送检、信息录入、捐献服务等相关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血站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等捐献工作。

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纪念墙等设施,开展缅怀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