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推动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等,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卫生健康等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在交通运输、采矿、旅游、建筑、电力等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及教育、体育、医疗、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培训救护员。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建立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常态化应急救护培训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公共文化设施、交通运输枢纽以及人口密集的商业场所等公共场所应急救护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培养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师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