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开机制,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社会信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加强自律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社会信用服务市场,建立技术、服务、人才、资金、对外合作等方面的产业配套支持措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