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参与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合作示范区建设,与国内其他城市开展信用合作,加强信用产品互认、信用经济发展、信用管理规范等方面的交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标准统一和信用联合奖惩。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