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和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