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治,依法依规、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共享、修复、应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处理社会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