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承担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以及市场信用信息的接收、标注和应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统一通道和载体。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会信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