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信用主体有权要求采集、归集其信用信息的主体屏蔽其自身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社会信用信息。信用主体有权要求屏蔽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主申报的市场信用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信用主体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