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共享、修复、应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主要内容、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限等。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