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使用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