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实施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实施联合惩戒或者加重惩戒。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