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健全政务应用、信用承诺、行业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风险监测预警等制度,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