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需求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等形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信用主体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合法、真实、完整。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