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市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补充目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具体项目,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等的意见。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
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每年度编制且公开发布,并根据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更新情况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