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对照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认定。失信行为认定后应当作为失信信息记录。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信用主体作出认定的事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查询方法、核实途径、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