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场所;

(六)商场、市场、影院、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八)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和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