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历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资料;

(四)业主名册;

(五)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服务合同;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