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书面材料;(三)历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资料;(四)业主名册;(五)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服务合同;(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八)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