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作出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