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