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