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条有效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分配;(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六)业主应尽的义务;(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管理规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