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应当自会议结束之日起七日内,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向业主公开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备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