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任期等;
(八)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候补办法等;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