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强现有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可以用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场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