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