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投入,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正常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