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传播封建迷信和邪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