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推动研究成果的应用与转化,结合研究成果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