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公共数据第十七条有效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数据质量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并组织实施。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落实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对公共数据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实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可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