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公共数据第十八条有效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