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公共数据第十六条有效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完善人口数据、法人数据、信用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等基础数据库,推动跨领域的主题数据库建设。各部门应当建立专题数据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