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九条有效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三)招标文件;(四)临时管理规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