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