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