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年度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四)日常清扫保洁,将装修以及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中转站;
(五)绿地以及附属设施养护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病媒生物防治;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以及交通秩序的维护;
(八)建立完整、准确、及时更新的业主和物业信息档案;
(九)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