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实施管理;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委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物业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