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予以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其移交;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协助。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移交其保管的前款规定的财物。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