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予以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其移交;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协助。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移交其保管的前款规定的财物。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