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大会办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