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派员组成,人数为九人以上十三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代表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