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而未成立,且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