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