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决议;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符合备案条件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后十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