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新建物业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经依法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物业买受人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