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已按照规定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