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在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不得以暴力、胁迫、贿赂等方法阻挠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证人不得作伪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