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的任何一方除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外,不得有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下列行为:

(一)砍伐、损毁争议土地上的作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二)在争议土地上套种、抢种、圈占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损毁作物侵占土地的;

(三)越界耕作、扩大耕作面积和范围、改变耕作方式或者将短期作物改种长期作物的;

(四)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五)在争议土地上更新种植长期作物或者重新种植新的长期作物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