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或者生效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向有关权益人办理登记发证的,登记部门可以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公告。但应当将发证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及土地四至等内容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公布的土地登记发证情况法定期满后视为送达相邻人和利害关系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