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第四十条有效下列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一)一方已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另一方侵占其土地的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