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土地权属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又反悔的;

(二)土地权属争议经人民政府调解并作出生效调解书,一方反悔的;

(三)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后,申请人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无新证据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