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受理:(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三)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