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